隨著互聯(lián)網的普及與技術的下沉,大學生群體對網絡空間的探索日益深入。網絡世界并非全是坦途,其中潛藏的“暗網”領域,因其匿名性和難以監(jiān)管的特點,成為了違法犯罪的溫床。一起大學生因在暗網上提供所謂的“信息技術咨詢服務”而獲刑的案件,為我們敲響了警鐘:法律的紅線,不容觸碰;技術的濫用,代價沉重。
這位涉事的大學生,我們姑且稱他為小張。像許多同齡人一樣,小張對計算機技術充滿熱情,在專業(yè)學習之外,也熱衷于鉆研網絡攻防、數據安全等知識。在一次偶然的網絡漫游中,他接觸到了所謂的“暗網”。在好奇心驅使下,他開始瀏覽其中的一些論壇和交易市場。很快,他發(fā)現了一些“商機”——有用戶發(fā)帖,尋求能夠繞過某些網絡安防措施、獲取特定非公開數據或提供相關技術指導的“服務”。
小張自恃掌握了一些信息技術,認為自己提供的只是“技術咨詢”或“問題解決方案”,類似于一種高端的“IT支持”。他開始在暗網的相關板塊發(fā)布廣告,聲稱可以提供“專業(yè)的信息技術咨詢服務”,內容涵蓋網絡滲透測試(實則為入侵指導)、數據檢索方法等灰色領域。不久,他便接到了“訂單”。通過為個別客戶提供技術指導和工具,他成功幫助對方實現了非法獲取他人信息或突破系統(tǒng)限制的目的,并因此累計獲得了約1200元的“報酬”。
這區(qū)區(qū)1200元,看似是技術知識換來的“勞務費”,實則已踏入了犯罪的深淵。小張的行為,實質上是在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、非法獲取數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,其性質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。我國《刑法》對此類行為有明確規(guī)定。例如,第二百八十五條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罪】、第二百八十六條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罪】,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指出,明知他人實施侵入、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、工具,或者技術支持、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的,構成犯罪。
公安機關在網絡巡查中,通過技術手段鎖定了小張在暗網的活動軌跡。經過周密偵查,小張被抓獲歸案。面對確鑿的證據,他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。法院審理認為,小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仍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,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雖然其直接獲利金額不大,但其提供的“服務”性質惡劣,為上游犯罪提供了關鍵便利,造成了潛在的嚴重社會危害。小張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。
這起案件帶給我們的啟示是深刻而多維的:
小張的經歷是一個沉痛的教訓。它警示所有青年人,尤其是掌握一定技術能力的大學生:網絡空間絕非逍遙法外之地,技術的雙刃劍屬性要求使用者必須心懷敬畏,恪守法律。追求知識與財富的道路,必須沿著法治的軌道前行。唯有如此,個人的才智方能發(fā)光發(fā)熱,才能真正實現人生價值,而不至于在歧路上迷失,付出無法挽回的代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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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18 17:4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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